39.信託業接受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應通知下列何者?
(A)發行公司
(B)簽證機構
(C)保管機構
(D)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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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2), B(14), C(60), D(157), E(0) #3430000

詳解 (共 4 筆)

#6416213
  1.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3.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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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4071
題目分析 本題考察信託業在接受股票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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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5035

 

根據《信託業法》第 27 條規定,信託業如果接受委託人以股票或公司債券作為信託財產時,必須通知發行公司。
  • 背後法理(對抗要件):
    這是為了符合《信託法》第 4 條關於有價證券信託的公示與對抗要件。如果不通知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就不會將「信託財產」的意旨記載於股東名簿或公司債券存查簿上,這樣一來,該信託就不得對抗發行公司及其他第三人。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在變更重大事項或召開受益人會議時「不通知」當事人(特別是受益人/投資人),將會引發嚴重的法律後果與無效問題。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的規定,不通知的法律效果與後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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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決議直接無效或可撤銷(召集程序違法)
依規定,受益人會議召開前 20 日(若透過銷售機構申購,則需在 30 日前通知銷售機構)必須以掛號郵寄或電子方式送達開會通知給所有受益人 [1.2.4, 1.2.5]。
  • 法律效果: 若蓄意或漏未通知受益人,屬於「召集程序違法」。受益人可依法請求法院撤銷該次受益人會議的決議,或主張該決議根本不成立/無效。

  • 受影響的重大決議: 包含更換投信公司、更換保管銀行、終止基金契約(清算)、提高經理費/保管費、變更核心投資方針等項目,只要程序有瑕疵,變更都算無效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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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信事業將面臨金管會重罰
投信公司(經理公司)身為基金的善管理人,若未依規定通知受益人或變更契約,金管會可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進行行政處分:
  • 警告與糾正: 限期改善。

  • 罰鍰: 處以新台幣 60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 的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 高管處分: 嚴重時可命令投信公司解除涉案經理人或董監事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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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損害賠償責任(民事責任)
如果因為「沒有通知」,導致基金合約擅自變更或清算,造成投資人財務上的虧損(例如:投資人未能及時辦理買回,導致資產淨值縮水):
  • 投資人可依法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 銷售機構(如銀行、券商)若收到投信通知卻漏未轉知所屬投資人,同樣必須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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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0996

根據《信託業法》相關規定,信託業接受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財產時,應通知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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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9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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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 題目重點:股票或公司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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