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信託業接受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應通知下列何者?
(A)發行公司
(B)簽證機構
(C)保管機構
(D)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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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6), B(4), C(33), D(136), E(0) #590737

詳解 (共 2 筆)

#2211039
股票--未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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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7543
  1.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3.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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