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公務員依非明顯違法之命令行為,服從的對象是誰,才可以排除行為的違法性,因而不會構成犯罪?
(A)總統
(B)所屬上級公務員
(C)任何上級長官
(D)所有的部會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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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4885), C(580), D(57), E(1) #193937

詳解 (共 2 筆)

#433917

1.刑§21條即明白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上級公務員下達之命令,依刑§21條第2項之規定,係須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才能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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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5302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8 條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條
1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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