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制衡偵查機關之強制處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強制處分目的之達成,則經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之事前審查,乃為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而有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需要時,原則上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
釋字631就是在說檢察官不能核發監聽票。以上。
39.大法官釋字 631 號解釋:「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