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審判長於審判前之準備程序中,因被告對於被起訴特定重罪以外的案件為有罪陳述時,得不經通常程序所
進行的判決為下列何種程序?
(A)協商程序
(B)簡式審判程序
(C)簡易程序
(D)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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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28), C(154), D(9), E(0) #2678097
統計: A(41), B(628), C(154), D(9), E(0) #2678097
詳解 (共 6 筆)
#4985111
什麼是「簡式審判程序」?
案例: 法院審理對陳友諒意圖殺害朱元璋未遂一案,於準備程序時,陳友諒坦承有意圖殺害的事實,受命法官即告知本案可以採簡式審判程序,究竟簡式審判程序是什麼?
解答:
1 、對於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如果被告所犯的罪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也不是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且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的陳述即坦承犯罪時,法院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得由審判長告知被告:「本件將以簡便程序審理。」並於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此項裁定無須拘於一定形式,為求簡便,可當庭諭知並記明筆錄即可。
2 、因為被告對起訴事實並不爭執,案情比較明朗、單純,地方法院合議庭亦可
決定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審判程序及證據調查都可以簡化,不需進行交互詰問,也不適用傳聞法則的證據能力限制規定,使案件快速終結,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也可以使有心悔過的被告快速脫離訟累。
3 因為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的簡省便捷,因此調查證據程序可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方法行之即可,不受嚴格證明法則的限制。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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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517
感謝4F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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