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對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疑似其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依規定應予以:
(A)保護管束  
(B)收容  
(C)分別收容  
(D)安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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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8), C(92), D(1414), E(0) #406363

詳解 (共 2 筆)

#1045754

(有合法居留許可+確定為被害人)=安置保護

(無合法居留許可+確定為被害人)=安置保護 6個月臨時停留許可證

(有合法居留許可+疑似為被害人)=安置保護

(無合法居留許可+疑似為被害人)=分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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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761
第 14 條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 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應依第十 七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其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於依第十一 條規定完成鑑別前,應與違反入出國(境)管理法規受收容之人分別收容 ,並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協助。
[整理]
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 → 安置保護
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 → 分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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