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
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請問其為工業用水或公共給水之公用事業,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
其公用事業費用外附徵多少額度之費額?
(A)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九以下
(B)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
(C)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二十一以下
(D)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二十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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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56), C(14), D(1), E(0) #2251579
統計: A(25), B(356), C(14), D(1), E(0) #2251579
詳解 (共 1 筆)
#4222183
第 12-2 條
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其為工業用水或公共給水之公用事業,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其公用事業費用外附
徵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之費額。供農業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補助對象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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