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據自來水法規定,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其使用公、私有土地,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上述之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下列選項中,何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A.自來水事業 B.土地所有權人 C.地上權人 D.抵押權人 E.使用人 F.地役權人
(A)僅 ABC
(B)僅 ABD
(C)僅 ABE
(D)僅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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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30), C(261), D(34), E(9) #2251580

詳解 (共 2 筆)

#4222185

第 53 條

前條使用公、私有土地,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

前項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自來水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爭議補償之裁量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補償核定且償金發放或提存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自來水事業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使用。自來水事業並得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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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641
參考自來水法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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