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檢察署的首長是檢察總長,其他各級法院檢察署的首長是檢察長。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C)是檢察【長】,不是檢察【官】
注意 已修法
第 85 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39.有關通緝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告逃亡者,得通緝之(B)通緝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