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五款:雇主應備置勞...
勞動基準法第七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保留五年
39.根據勞動基準法,雇主應備置勞工名卡,有關勞工名卡規定,下列哪些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