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民法所定的各種契約中,要物契約須以物之交付作為成立要件。下列何者屬之?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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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Moca 國二上 (2020/11/12)
「要物契約」或稱踐成契約,是指契約之成立,須交付標的物而言,例如:定金、消費借貸、寄託、押租金契約等皆屬之。如消費借貸契約,借方與貸方雖然對於借用之標的物達成一致,但仍須交付標的物後,契約方為成立,在物之交付前,契約仍不成立,當事人不負契約不履行責任。 B) 保證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由此可知,保證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保證契約即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保證契約是以擔保主債務之履行為目的,故保證契約成立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負有擔保之責。 C) 「繼續性契約」是指契約內容須經債務人繼續之履行始能實現者,例如:租賃、委任、僱傭契約均屬之。 D) 民法§490的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完成工作才有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