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為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以下哪兩項國際公約在我國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且政府應依兩公約的規定,建 立人權報告制度? 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乙、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丙、聯合國反腐敗國際公約;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
(A)甲乙
(B)甲丙
(C)乙丙
(D)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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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6), B(8), C(5), D(36), E(0) #203721

詳解 (共 3 筆)

#535142

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以下哪項國際公約在我國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且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甲、民與利國際公約
乙、利國際公約
丙、聯合國反腐敗國際公約
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
(A) 甲乙
(B) 甲丙
(C) 乙丙
(D) 丙丁

~解析 :

一、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重要「人權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及其施行法。

二、 「兩公約」是「聯合國」於「1966年」所通過,其公布無疑是繼 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國際社會」對「保障基本人權」的又一重要宣示,其「內容」則成為了「國際人權秩序」的「主要規範」,雖然 「當時」仍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臺灣」其實早在1967年即簽署「兩公約」,但一直等到2009年 3月31日才正式由「立法院」明訂「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三、儘管「兩公約」已經整整遲到了40多年,至少對於「保障臺灣」的「基本人權」具有「正面」的「意義」。

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 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 6 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 7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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