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甲欠乙新台幣五百萬元,為了逃避乙之查封拍賣,乃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
自己之房子登記於丙名下,實際上丙並未出任何價金。結果,丙趁機將登記於其名
下之該房子賣給不知情之丁。請問甲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A)甲可向丁要回房子
(B)
甲可向丁索取房價
(C)甲只能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D)甲可叫乙直接查封丁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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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175), C(5031), D(88), E(0) #145653
統計: A(266), B(175), C(5031), D(88), E(0) #145653
詳解 (共 10 筆)
#495446
與甲有直接關係的為『乙』與『丙』
因此ABD選項都及於丁,錯誤
(C)甲對『丙』做權利主張,正確。
否則『丁』這個善意第三人無緣無故被捲入甲的債務爭端,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C)甲對『丙』做權利主張,正確。
否則『丁』這個善意第三人無緣無故被捲入甲的債務爭端,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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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31
民法 第87條(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丁不知情,為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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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980
我的思考邏輯是這樣的:
首先,甲與丙之間系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規定該意思表示無效,
因此,房屋仍屬於甲的,而後丙又出賣該房屋與丁,系屬民法第118條之無權處分,無權處分中物權行為之效果乃系效力未定,
故丁需要甲的承認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然後依題意所示丁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依民法不動產的善意受讓制度第759條之1第2項規定取得所有權.
(要假設它們有登記移轉,不然就玩不下去了XDDDD)
最後推得甲僅能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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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495
| 第 87 條 |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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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830
基本上,甲丙之人某不贓行逕已屬違法,是故無法律效力,因此丙無權處置所有權仍歸於甲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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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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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794
甲的房子沒了,所以可以跟丙要求損害賠償,是依據哪一條法律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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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976
所以甲丙間的物權行為【登記不動產】是無效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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