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甲簽發新臺幣 10 萬元之本票一紙,發票日為 108 年 7 月 1 日,但未記載到期日,記載乙為受款人後交付予乙。乙
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丁於 109 年 1 月 5 日向甲提示請款,如果甲拒絕付款,請問丁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A)僅甲
(B)僅甲、乙
(C)僅甲、丙
(D)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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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1), B(53), C(65), D(753), E(0) #2385464
統計: A(841), B(53), C(65), D(753), E(0) #2385464
詳解 (共 7 筆)
#4973792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因為這張本票沒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又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6個月)做提示
(108/7/1~109/1/5已經超過六個月了)
所以他對發票人以外的前手,也就是乙、丁喪失追索權
只有對發票人甲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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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3531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
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
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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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9128
請問第45條是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
有何題目中的見票即付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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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3185
請問為什麼 丁不能向乙、丙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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