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甲簽發無記名匯票一紙,未記載付款人,交付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作為借款擔保,但在背書旁附記:「被
背書人應於發票日後 20 日內請求承兑。否則乙免除背書人責任。」丙於發票日後 30 日提示請求承兑,為甲所拒絕,
請問丙得否對乙行使追索權?
(A)可以,因為背書不得附條件或免除擔保付款責任
(B)不可以,因為附條件或免除擔保付款責任之背書為無效
(C)不可以,因為該匯票未記載付款人
(D)不可以,因為丙違反約定承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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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3), B(321), C(37), D(632), E(0) #2385465
統計: A(783), B(321), C(37), D(632), E(0) #2385465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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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0812
(原本解釋有誤,更正後如下)
票104前項所指法定期限為票22所規定之時效,
第二項所指約定期限才是票44由發票人或背書人所指定之期限,
因此本題不能對約定之前手(乙)請求承兌。
至於發票人(甲),
應該是後續於時效內作成拒絕證書即可行使追索權,(我不確定)
因為這個不是題目所問的問題,
我就不再深究了,
有待高手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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