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授權時,始能有所作為。此種原則稱為:
(A)法律保留原則
(B)法律優位原則
(C)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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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78), B(431), C(155), D(71), E(0) #136845
統計: A(8578), B(431), C(155), D(71), E(0) #136845
詳解 (共 5 筆)
#648537
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授權時,始能有所作為→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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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581
◎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
(一)意義: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不問其權力或非權力的作用,
均應受現行法律之拘束,不得有違反法律之處置而言。
(二)法制上規定
憲法§171、172;中標法§11:「法律不得抵觸憲法,
命令不得抵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
(一)意義:指行政權之行動,僅於法律有授權之情形,
使得為之。即行政機關欲為特定行為,必須有法律
授權依據。
è中標法§5:「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四款規定,即採前述學理上「重要事項說」。
è實務上,J299解釋理由書:中央民意代表之待遇
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
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是其職務之性質,
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
使得劇以編列預算支付之……。J600:建築物與土地
同為法律上重要不動產之一種,關於其所有權之
登記程序及其相關測量程序,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之重要事項者,未設明文,尚有未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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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185
依法行政區分為兩類:
1.消極的依法行政—法律優位原則:
消極地下位規範不抵觸上位規範。
2.積極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
即為法律沒有規定便不能實施,所以需要積極地去規範,才能積極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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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396
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請問如何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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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327
法律保留原則:保留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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