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下述權利,何者不是消滅時效的客體?
(A)不當得利請求權
(B)價金給付請求權
(C)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配偶同居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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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34), C(53), D(1968), E(0) #136851
統計: A(77), B(34), C(53), D(1968), E(0) #136851
詳解 (共 4 筆)
#1303424
【時效客體】
消滅時效的客體雖為請求權,但並非所有請求權皆得為消滅時效的客體,此為民法消滅時效制度上長久以來的問題。
在財產上請求權,依照請求權標的之不同,可分為債權請求權以及物權請求權,前者原則上有消滅時效的適用,然後者則有爭議,在中華民國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之物權請求權無民法消滅時效之適用。而未登記之不動產及動產之物權請求權,依照反面解釋,則有消滅時效的適用,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至於身分上請求權,如為純粹身分關係之請求權,因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道德觀念密不可分,因此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如為身分上之財產請求權,因為以財產為目的之請求權與一般請求權並無不同,自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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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730
消滅時效客體不及於身分上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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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614
選項A B C都是指事情
選項D式指人
選項D式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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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75
同居請求權 並非樓上所引用法條之規定 根本引用錯誤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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