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下述權利,何者不是消滅時效的客體?
(A)不當得利請求權
(B)價金給付請求權
(C)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配偶同居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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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107), C(180), D(6836), E(0) #136034
統計: A(179), B(107), C(180), D(6836), E(0) #136034
詳解 (共 10 筆)
#437004
答案:(D)配偶同居請求權,不是消滅時效的客體。解答: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因此配偶間互有夫妻同居請求權,該項請求權是基於
身分關係而生,與基於財產法關係而生之請求權性質不同,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50號判例,「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固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其請求權若著重於身分關係者,即無該條之適用(例如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履行婚約請求權,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
權,自無時效消滅之可言。」所以選(D)。
另外,關於消滅時效客體,請求權包括很多種,含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身分權請請求權等,並非每一種都有消滅時效適用。
至於為什麼會有消滅時效?那是因為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但不保護的範圍應以債權為主,而物權是否包括在內?有些有,有些沒有喔!身分權則應予排除為原則,否則如因時效消滅身分權,與立法目的應是相左的(除了該請求權已具債權色彩的,例如贍養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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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01
欠錢之類的債權、物權 會因為時效而消滅
但
身分上請求權,如為純粹身分關係之請求權,因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道德觀念密不可分,因此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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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575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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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12
消滅時效之客體以"財產上"之請求權為限,如A,B,C選項皆與財產有關
而D選項為"人身權"上的請求權,所以不是消滅時效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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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482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樓上,簡單的說 夫妻同居是義務,是不需要請求的
時效消滅的意思是,時效到了請求權就不能使用了
假設夫妻同居要訂時效,而夫妻某一方堅持不同居直到時效消滅(也無法請求了)
那這樣結婚還有意義嗎~可能就導致離婚了(?)
所以D並不適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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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9487
下列何種權利,非消滅時效之客體?
(A)已登記之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未登記之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債權之請求權
答案A
104 年 - 104年地方五等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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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161
我剛剛查了,主體是行為者,客體是行為(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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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354
謝謝樓上朋友的連結^^因為有時我知道是選什麼,但也希望能夠非常清楚為什麼不能選的答案!!讓自己很透徹~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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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83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固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明定,
然其請求權若著重於身分關係者,即無該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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