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下述權利,何者不是消滅時效的客體?
(A)不當得利請求權
(B)價金給付請求權
(C)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配偶同居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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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8), C(14), D(484), E(0) #145864
統計: A(15), B(8), C(14), D(484), E(0) #145864
詳解 (共 3 筆)
#169187
1.不當得利請求權
不當得利請求權通說認為適用通常時效期間規定
2.價金給付請求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一百二十七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3.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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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512
消滅時效客體適用〜〜〜以「請求權」為客體•
1價金給付 2不當得利 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4共有物協議分割之移轉請求權
5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6継承回復請求權7動產返還請求權8未登記不動產妨害除去請求權〜〜〜財產上請求權
a贍養費、扶養費請求權〜〜〜〜〜人身上財產請求權
姓名權受侵害之財產賠償請求權〜〜〜〜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得為消滅時效客體----------
EX:形成權(扣減權、買賣瑕疵於買受人之價金減少請求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離婚請求權)
物權所生之請求權( 已登記不動產回復一除去一妨害請求權)
純粹人身上請求權(履行婚約、配偶同居請求權、父母對第三人請求交還親權、人格權受侵害之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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