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被害人自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就特定人之特定犯罪事實,確定國家刑罰權存否及其
範圍之行為,稱為:
(A)告發
(B)告訴
(C)自訴
(D)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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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253), C(919), D(35), E(0) #1462457
統計: A(111), B(253), C(919), D(35), E(0) #1462457
詳解 (共 5 筆)
#5603940
刑事訴訟的發生形式有四種,為告訴、告發、自訴、公訴。
告訴:由被害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報案,稱為告訴。
告發:由被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報案,稱為告發。
自訴:由被害人自行委任律師向地方法院提出刑事訴訟,稱為自訴。
公訴:檢察官在接受告訴、告發或自行主動偵查後,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稱為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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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第三人依據事實向相關單位
舉發:相關單位根據違規事實向關係人
舉發:相關單位根據違規事實向關係人
如:「警方依據檢舉照片對其同一違規行為開單舉發」
參考資料:https://www.ehanlin.com.tw/app/keyword/國中/公民/刑事訴訟.html
https://bbs.mychat.to/reads.php?tid=8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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