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競業禁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董事絕對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B)就董事之競業行為,董事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
(C)股東會為允許董事為競業行為之決議,應以特別決議為之
(D)董事未得股東會之許可而為競業之行為,股東會得決議行使歸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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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8), B(194), C(364), D(551), E(0) #387387

詳解 (共 3 筆)

#524697

競業限制問題:


一、公209: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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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競業禁止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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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53
公司法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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