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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9.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下列何者無須於訊問前告知被告?
(A)得保持緘默
(B)得請求認罪協商
(C)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D)得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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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408141 小一上 (2020/08/27)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A)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看完整詳解
5F
嘟比的姊姊 研一上 (2021/02/01)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
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6F
110國營企管職員正取 感 國二下 (2021/08/20)

什麼是認罪協商:https://youtu.be/MJwhcfVodKo

7F
Alice 高一上 (2023/07/19)
認罪協商
為刑事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所達成的一種協議。透過認罪協商機制,使被告有機會選擇,讓自己最後遭到起訴的罪名,比原先所受的指控為低,亦即所謂的「控訴協商」;亦或是以相同的罪名起訴,但是得以獲得較原先所可能遭到求處的刑期為低之刑期,亦即所謂的「量刑協商」;抑或是以罪數的減少以為協商條件,亦即所謂的「罪數協商」

39.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下列何者無須於訊問前告知被告? (A)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