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於103年將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於104年無償提供A地給其子丙建築B屋做為新婚之用。
因甲遲未能償還乙之借貸,乙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地,惟因A地上有B屋,導致拍賣過程
乏人問津。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乙得向法院聲請除去甲、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後,向法院聲請併付拍賣B屋
(B) B屋併付拍賣所得之價金,乙無優先清償之權利
(C)乙之抵押權不及於B屋,不得聲請併付拍賣B屋
(D)甲於A地設定抵押權後,仍得於A地設定地上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866 條 (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這是「併付拍賣」的例子 民法第8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