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之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與人..-阿摩線上測驗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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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錢不是萬能,解答才是萬能 國一下 (2019/03/08)
也與土地法 地價或地稅之概念有關,「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直接想到「漲價歸公」(也稱土地增值稅) 說難聽一點=>可能就像就 不勞而獲吧 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畢竟國家是 萬稅萬稅萬萬稅) |
10F Jeff Chen 國二上 (2024/07/07)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該項規定旨在實施土地自然漲價歸公政策。 土地自然漲價是指土地價值非因土地所有權人自身勞力或資本投入而增加的價值,而是因外部因素(如都市發展、交通建設、人口增加等)所導致的土地價值上升。憲法認為,土地自然漲價是社會整體因素所造成的,非土地所有權人個人努力所得,因此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 因此,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與人民之關係為「歸人民共享之」。 選項 (A)、(B)、(C) 均不符合憲法規定。
因此,答案為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