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直轄市的一級主管中,下列那一類的主管其財產應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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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LO 研一下 (2013/10/2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7條(財產信託)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地方制度法 第55條(直轄市首長及秘書長職等、職掌)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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