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
師資培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6 條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5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師資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