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第 3 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
縮短一年
暫緩一年
延長兩年(國中+小)
依據我國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國小資賦優異學生通過全部學科跳級之縮短修業年限鑑定,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