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5. 承租人以出租人拒絕交還押金為理由,拒絕返還房屋,這種權利屬於:
(A)形成權
(B)抗辯權
(C)支配權
(D)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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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666), C(6), D(59), E(1) #144123
統計: A(50), B(666), C(6), D(59), E(1) #144123
詳解 (共 2 筆)
#1415023
抗辯權:
是指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之權利,換言之,對於對方行使一定權利時,我方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之權利,所以在性質上是屬於對抗權。例如,大雄向阿福提示本票請求給付,但是因為時效關係,故阿福得用時效作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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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909
形成權:權利人僅憑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關係變動(發生、變革或消滅)的權利。EX:甲乙為父子,甲死,乙有繼承權,此時乙行使形成權,表示要拋棄繼承,則乙在法律上即無繼承之權利(此為法律關係之消滅)。
支配權:亦稱“管領權”,是指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對權利客體直接管領和控制的權利。EX.所有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稱為請求權,權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義務人或支配管領標的物,必須有他人行為的協助,始能實現請求權的內容,債權為最主要的請求權。EX:甲借乙50萬,但甲不能直接支配乙或乙的財產,所以甲只是對乙有50萬的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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