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刑事罰以故意且過失為要件(有逃漏稅之故意及惡性),行政罰以過失為要件。 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科以刑法上所定刑名的制裁,如徒刑、罰金等,統稱為行政刑罰,並處罰以明文規定者為限。我國租稅法上所規定的刑罰,均以處罰有逃漏稅之故意及惡性為要件,其法則的運用,也和刑法總則的規定相同,應歸屬於特別刑法的一種。
違反法律上的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明文規定時,雖不出於故意為必要,但仍須以「過失」為責任條件 。
意即原則以過失為責任條件
42租稅罰分為租稅行政罰與租稅刑事罰兩種,租稅行政罰必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其責任條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