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撿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
(A)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緩
(B)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緩
(C)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緩
(D)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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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2156), C(45), D(105), E(0) #39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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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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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 條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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