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下列何種情形時,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緩?
(A)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者
(B)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者
(C)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者
(D)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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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81), C(313), D(2362), E(0) #395924

詳解 (共 4 筆)

#570350

第66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並令 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 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
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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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420

答案無誤~

a.b.c屬第67條罰則處新台幣30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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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478
第67條(罰則)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
(共 6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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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18
第28條
  號誌之種類及顯示意義如下:
  一、險阻號誌:列車或車輛應停於號誌顯示處所外方,如在無法停車之距離內,顯示險阻號誌時,應速即停車,非俟顯示進行之號誌、或接獲通告、或有引導,不得進行。
  二、注意號誌:列車或車輛預知次一號誌為險阻號(在終點站無險阻號誌顯示時,為應停車之位置),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注意進行。
  三、減速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按指定減低之速度進行。
  四、平安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五、引導號誌:列車應預知進路上有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六、預告號誌:列車應預知主號誌機顯示之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七、慢行號誌:列車或車輛應依指定之慢行速度,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八、慢行預告號誌:列車或車輛應預知次一號誌為慢行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九、慢行解除號誌:列車或車輛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後,得解除所指定之慢行速度進行。
  各鐵路機構得依其實際情形,對號誌之種類酌予增減,並明定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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