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50-2 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
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
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法申請與下列何種土地辦理交換? (A)國營事業用地(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