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通緝犯甲有多次槍砲及麻藥前科,警方據線報認為甲可能於其住處藏有槍械、毒品及..-阿摩線上測驗
3F
|
4F
|
5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12)
依實務見解? 1 因警方未陳報法院,因此取得之證據係違法取證 3. 甲具有多項前科,並且被查獲大量毒品及槍械等涉多項重罪,而警察未陳報法院尚屬輕微,因此國家之追訴利益優於甲之個人利益,所扣押之毒品及槍械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證據排除法則-個案權衡): 29.警察原為偵查走私槍械而聲請監聽票,惟監聽過程偶然當中,發現受監察人販賣毒品等情事,對此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依實務見解?1 係違法取得證據,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證據排除權衡之規定 不一定 2非違法取得之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之適用 3 可依另案扣押法理將另案監聽證據作為另案證據使用 5有善意例外原則之適用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