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屬於取得時效之中斷事由?
(A)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
(B) 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C) 占有人之占有為他人侵奪而有回復
(D) 占有人之占有為他人侵奪而不能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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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40), C(251), D(97), E(0) #396563
統計: A(21), B(40), C(251), D(97), E(0) #396563
詳解 (共 6 筆)
#544980
民法§771
【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或【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或其【占有為他人侵奪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或【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或其【占有為他人侵奪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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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574
(D) 占有人之占有為他人侵奪而不能回復..............不能回復,時效不是應該中斷嗎?求高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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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380
還是不懂這題到底為什麼不能選(C)
被侵奪而有回復不是時效不中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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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98
答案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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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064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90104738 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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