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而服刑完畢者
(B)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但任用後喪失原住民身分者
(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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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9), C(17), D(325), E(0) #3049273

詳解 (共 3 筆)

#5695591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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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425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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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6613
本題考「違反消極任用資格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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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資格
如考試及格、銓敘合格、升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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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極資格
  1. 非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
  2. 無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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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消極任用資格之處理
(一)任用的時候就已經存在:撤銷任用。
(二)任用之後才發生
第1款~第10款:免職,溯及該款情事發生之日生效。
第11款: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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