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在以前稱禁治產,後因名稱有涉及到人性尊嚴的侵害所以後來修法將名稱改成監護宣告,就好像以前稱殘障,但有歧視的感覺也修改成失能一詞。
監護宣告簡單來說就是無法自理日常事務,受法院宣告之無行為能力之人
民法第14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4憲法第 81 條關於法官之身分保障,不包括下列何者? (A)非受刑事或懲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