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雇主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
(B)非法工作經遣送者,依序得由被遣送人負擔費用
(C)外國人如死亡者,其喪葬費用由其生前所繳納基金支付
(D)雇主死亡者,經核准得轉換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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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74), C(336), D(14), E(0) #2796385

詳解 (共 3 筆)

#5207582

(A)雇主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 

第47 條 (聘僱外國人前之措施)

I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II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B)非法工作經遣送者,依序得由被遣送人負擔費用 

第60 條 (對聘僱之外國人遣送回國應負擔費用者之順序)

I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II  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III  第一項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IV  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C)外國人如死亡者,其喪葬費用由其生前所繳納基金支付 

第61 條 (喪葬事務之處理)

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D)雇主死亡者,經核准得轉換雇主 

第59 條 (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情形)

I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II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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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 47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B)第 60 條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C)第 61 條
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D)第 59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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