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股之規定 157
(這邊指股份有限公司)
1.負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2.特別股股東被選為董事/監察人的禁止或限制OR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的權力
公司法第157條第3項第2款:「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公司法第157條第3項第2款立法理由:「二、增訂第二項。為避免具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掌控董事及監察人席次,有違公司治理之精神。爰對於具有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股東,限制其於選舉監察人時,表決權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原則上回復為一股一權),始屬妥適,爰予明定。」
4非公開發行之非閉鎖性A公司,設置董事5人,監察人2人,A公司除已發行普通股5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