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職業學校法廢 職業學校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第 1 條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B) 社會教育法廢 社會教育法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第 1 條社會教育依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以實施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為宗旨。(C) 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1 條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D)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第 1 條補習及進修教育,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
4 「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