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國際執法合作情資交換機制」的正式情資傳送途徑中,主要有四種基本模式與架構,下列何者不
在其中?
(A)在國際刑警組織架構下的國家中央局(National Central Bureau, NCB)對國家中央局之連結
(B)以國際組織作為情資交換中心或樞紐
(C)直接式的雙邊國家聯絡官途徑
(D)直接式的透過個人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提供與請求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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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0), C(8), D(223), E(0) #2796485
統計: A(6), B(0), C(8), D(223), E(0) #2796485
詳解 (共 3 筆)
#6108392
國際執法合作的情資交換機制
正式的情資傳送途徑,主要有下列四種基本模式與架構(Kethineni, 2014):
(一) 在國際刑警組織架構下的國家中央局(National Central Bureau, NCB)
對國家中央局連結。A
(二) 以國際組織作為情資交換中心或樞紐(如申根資訊系統、歐盟警察組
織等)。B
(三) 直接式的雙邊國家聯絡官途徑。C
(四) Prüm 查詢系統。
正式的情資傳送途徑,主要有下列四種基本模式與架構(Kethineni, 2014):
(一) 在國際刑警組織架構下的國家中央局(National Central Bureau, NCB)
對國家中央局連結。A
(二) 以國際組織作為情資交換中心或樞紐(如申根資訊系統、歐盟警察組
織等)。B
(三) 直接式的雙邊國家聯絡官途徑。C
(四) Prüm 查詢系統。
在各會員國國家中央局之間,設有安全的電子聯絡管道,可以直接互相傳送訊息。國內執法是由國內執法人員在國家法規架構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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