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2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
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6特考: 主 審 外 司 關 警 ,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4 下列何種人員之任用資格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牴觸? (A)教育人員 (B)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