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不是要物行為?
(A)寄託契約
(B)互易契約
(C)使用借貸契約
(D)押租金契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 B(532), C(76), D(195), E(0) #1027369
統計: A(48), B(532), C(76), D(195), E(0) #1027369
詳解 (共 7 筆)
#1227294
所謂要物行為,係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為,或是契約的成立需要交付特定物。
Cathy Peng 高三下 (2013/04/22 18:06)
其他要物行為例如:
民法第248條所謂之定金(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319條所謂之代物清償(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第464條所謂之使用借貸契約(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第474條所謂之消費借貸契約(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第589條所謂之寄託契約(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等。
54
0
#1457701
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6
0
#6290338
下列何者不是要物行為?
(A) 寄託契約✔️
(B) 互易契約❌
互易契約:屬於不要物契約,只需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即可成立,交付標的物並非成立要件。
|
民法第 398 條 (互易)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
(C) 使用借貸契約✔️
(D) 押租金契約✔️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