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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3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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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35543 |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35543
年份:
104年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14 委任人任意終止委任契約而有可歸責事由者,對於受任人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A)無損害賠償責任。因委任契約係建立在人的信賴關係上,本得任意終止
(B)無損害賠償責任。但委任契約中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C)委任人於任何時期終止契約,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委任人於不利於受任人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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