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將其 A 自行車借予乙騎乘環島,途中 A 車故障送丙車行維修,惟乙盤纏已盡,無力支付報酬。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 A 車非債務人乙之所有,故丙即使是善意亦不得留置之
(B)修繕乃債之關係,與 A 車並無牽連,故丙不得留置 A 車
(C)丙占有 A 車之始,縱明知 A 車非乙所有,仍對 A 車有留置權
(D)丙同意乙將 A 車騎回取錢,縱雙方約定保留留置權,丙仍不得主張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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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6), C(536), D(492), E(0) #1027383
統計: A(54), B(36), C(536), D(492), E(0) #1027383
詳解 (共 10 筆)
#1381378
(A) A 車非債務人乙之所有,故丙即使是"善意"亦不得留置之
(C)丙占有 A 車之始,縱明知 A 車非乙所有,仍對 A 車有留置權
----> 丙是善意: 得留置; 除非丙明知或重大過失就不得留置
----> 丙是善意: 得留置; 除非丙明知或重大過失就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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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305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乙將車騎走丙就未占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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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512
A、 928
B、929
C、937→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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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132
(c)928條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不適用留置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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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735
(A)丙若是善意得留置之
(D)留置權的成立要件在於須占有他人之動產
乙既已騎走A車,丙自不得主張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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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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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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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487
裁判字號:
60年台上字第3669號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商人間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與因營業
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而成立留置權。縱其債權與占有
,係基於不同關係而發生,且無任何因果關係,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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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975
C錯在哪裡 好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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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740
D. 爭點是在於, "雙方約定"保留留置權
----> 既然約定好讓乙將A車騎回取錢, 就要遵照約定讓他騎走 (沒辦法又要留車,又要讓人騎走兩件同時進行吧, 又不是很多台車)
----> 至於事後乙是否有拿錢來還, 又是另一狀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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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516
正常丙不會還車,會叫警察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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