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 103 年度起,金融機構營業稅應將其稅率在多少百分比以內的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
(A) 1%
(B) 2%
(C) 3%
(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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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75), C(99), D(37), E(0) #1027391

詳解 (共 4 筆)

#1404817
第十一條(103.6.4.修正;自103.7.1.施行)(金融業之稅率)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之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營業稅稅款依前項規定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期間,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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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158
營業稅法11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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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335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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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500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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