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將其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居住。乙不得將 B 屋設定何種物權於第三人丙?
(A)最高限額抵押權
(B)農育權
(C)不動產役權
(D)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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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740), C(156), D(99), E(0) #1027382

詳解 (共 5 筆)

#1286845
民法850-1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有限定要土地,題目說B屋
民法881-1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民法851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民法911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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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694

838第3項

第八百三十八條第3項(ABD皆錯)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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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726
被B屋騙了
如果題目說A地,則因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間具有排他效力
因A地已先設定地上權,故不得再設定BCD(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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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655
這題是因為他問的是B屋 所以不能設定農育權給第三人嗎?
畢竟沒人會在屋裡行使農育吧?
是這樣理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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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0734
  1. 物權的性質與目的限制
    • 農育權的法定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作農業、林業、牧業、養殖或種植竹木」(民法第 850-1 條)。
    • 標的物限制:農育權的標的物必須是「土地」(不動產),而不能設定在「建築物(B屋)」之上
    • 因此,乙絕對不可能把自己蓋的「B屋」拿去設定農育權給丙。
  2. 區分土地與建築物(房屋)
    在我國民法中,土地與房屋是各自獨立的不動產。乙雖然對 A 地有地上權,但對 B 屋擁有的是完整的「所有權」。既然擁有房屋所有權,乙可以在 B 屋上設定某些合法的物權,但該物權必須符合以「建築物」為標的物的法定性質。
❌ 其他選項可以設定的原因(丙可取得之權利)
  • ? (A) 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包含普通與最高限額)的標的物可以是建築物。乙可以將 B 屋抵押給丙(如銀行)借款。當 B 屋被抵押時,依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與第 838 條規定,其 A 地的地上權也會隨同移轉。
  • ? (C) 不動產役權:不動產役權是為了「自己不動產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民法第 851 條)。其標的物與需役處所不限於土地,「建築物」也可以相互設定不動產役權(例如:丙為了自己房屋的採光或通行,在乙的 B 屋上設定不動產役權)。
  • ? (D) 典權:典權的標的物依法為「他人的不動產」,包含土地與建築物民法第 911 條)。乙可以將 B 屋典產給丙,由丙支付典價後對 B 屋進行占有、使用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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