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A)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B)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追繳之營業稅
(C)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
(D)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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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94), C(42), D(223), E(0) #2770504
統計: A(109), B(94), C(42), D(223), E(0) #2770504
詳解 (共 3 筆)
#5159291
所得稅法§38
1.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所查準§97 得以費用列支
1.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2.及依同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3.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4.同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5.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加值型 §51 (營業稅非費用)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五、虛報進項稅額。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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