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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 下列何者是民國 108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修法所列之「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
(A)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B)經常逃學逃家
(C)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D)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Hsu YeanHsin 大四上 (2020/06/17)
今年犯罪學會被罵死吧!對.....看完整詳解
9F
Shibainu Mayb 國一下 (2021/05/20)

原來是犯罪學R,我還以為是警察法規呢

10F
Huang Shen Ja 國二上 (2021/05/24)

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 三類:

1.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器械(A)

2.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法律

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法所不罰之行為

11F
csr830504 大一下 (2024/04/20)
少年事件處理法「曝險少年」的轉變
少年事件處理法(簡稱少事法)對於少年,從前稱為虞犯少年,在2019年少事法修法之後,從虞犯少年轉變為「曝險少年」,並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的意旨[1],刪除逃學、逃家的情況,在少年有攜帶危險物品、接觸毒品、行為處於犯罪邊緣的情況,才會由司法介入處理[2]。   曝險少年的定義
關於提問中的定義問題,簡單說明如下: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施用毒品,一般的印象可能都會認定是犯罪行為,不過施用毒品本身的法律責任比起販賣毒品較低,對於施用毒品的人,也會先採用矯治的方式加以處理。
而毒品會依據危險性分成4個等級,施用危險程度較輕微的第三、四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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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下列何者是民國 108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修法所列之「曝險少年的行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