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 條III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反面解釋:未參加前訴訟的話,就不能提起再審
4 下列何者非屬程序上第三人參與或保障之制度? (A)訴訟參加(B)告知訴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