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108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新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補充-內文用語有修改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4 下列哪一個教育法規立法宗旨在於「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阿摩線上測驗